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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泰州汇锦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泰州汇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6号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建工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刘威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霞,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汇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临港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汇锦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天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碧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