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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司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司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598号原告:马某,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泗洪县人,居民,住泗洪县。被告:司某,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