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平与天津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天津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92号原告:周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7号。法定代表人:高志文。原告周平与被告天津塘沽和利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因其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平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平负担。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