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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祥与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63年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何丽娟,开远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法定代表人:谭福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祥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39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份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余元已被执行支付给另案申请执行人,其名下土地已被另案查封;本院通过强制措施执行到执行款1000000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李祥,被执行人开远市鸿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