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袁安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袁安波,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岭东西路33号。负责人:徐树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安波,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江XX,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安波、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安波、江XX均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安波、江X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8月7日,被执行人袁安波、江XX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