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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瑞国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国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被告人王瑞国,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白河林业局防火办公室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白河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白河林区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7)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国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增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7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瑞国任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林政员,负责宝马林场辖区的巡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巡护工作职责,致使汪某在宝马林场3林班4小班,124林班2小班,125林班7、9小班,2林班5小班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92.88亩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价值合计人民币1,152,436.01元。被告人王瑞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瑞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瑞国供述和辩解、证人汪某、于某的证言、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案件鉴定报告、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批表、林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白林检刑诉字(2014)第36号起诉书、(2014)白刑初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和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国身为国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瑞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应免予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锡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