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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运河博物馆东邻。法定代表人肖传振,经理。本院(2017)鲁150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土地。现申请人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聊国用(2007)第0248号柳514号)。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