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等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05号申请执行人: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京渠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瑞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锐,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臧村镇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祥瑞大街17号。负责人:周建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峰辉,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第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钰,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液化空气(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2017)京02执3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高华审判员 贾奕良审判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雷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