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潍坊江北物流有限公司、王进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潍坊江北物流有限公司,王进成,刘才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7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环球汇金湾商务中心3号楼。负责人:黄诗江,经理。被告:潍坊江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中段铁路桥以北5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告:王进成。被告:刘才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被告潍坊江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公司)、王进成、刘才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太平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9291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6日,朱怀健驾驶原告承保的鲁Q×××××号车辆,与王进成驾驶的鲁V×××××号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进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鲁Q×××××号车辆的实际车主刘俊江起诉太平洋公司,太平洋公司依据兰山区人民法院(2014)临兰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给刘俊江赔偿款92917元。依据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太平洋公司取得对三被告的追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平洋公司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王进成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