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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志栋,兰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8号。代表人张少勇,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西南侧。法定代表人薄志栋,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618室。法定代表人孙洪力,总经理。被执行人薄志栋,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兰克芬,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本院在执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与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薄志栋、兰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河县造甲城镇工业园证号121030802085号房产及持有天津国能资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轮候查封薄志栋名下位于宁河县贸易开发区津榆公路侧证号:121031000290房产、宁河县芦台镇世纪花园10-1-402证号:121030802337房产、宁河县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B-3-104号证号:121020800699房产,轮候查封薄志栋持有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乾坤众合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栋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奇成钢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轮候查封兰克芬名下位于宁河县芦台镇世纪花园10-1-401证号121030802338房产。现因对被执行人北京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处置通过以房抵债清偿了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及股权的轮候查封,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河县造甲城镇工业园证号121030802085号房产的轮候查封;二、解除对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国能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轮候查封;三、解除对薄志栋名下位于宁河县贸易开发区津榆公路侧证号:121031000290房产、宁河县芦台镇世纪花园10-1-402证号:121030802337房产、宁河县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B-3-104号证号:121020800699房产的轮候查封;四、解除对薄志栋持有天津乾坤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天津乾坤众合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栋志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奇成钢铁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轮候查封;五、解除对兰克芬名下位于宁河县芦台镇世纪花园10-1-401证号121030802338房产的轮候查封;六、本院的(2013)二中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金梅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