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川申请执行马颢原、席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川,马颢原,席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吕川,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颢原,男,回族,1981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席彤,男,汉族,1991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马颢原向申请人吕川偿还本金23232元。被执行人席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1元。本案执行费2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颢原、席彤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钰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