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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481号被执行人: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中天融域小区6幢8楼。法定代表人:毛彬。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云南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的行贿款人民币1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通过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3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