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小宝、王焕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宝,王焕长,张玉,高淼,高胜森,李成浩,尹小红,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602号申请人:高小宝(系受害人高群垒之父),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王焕长(系受害人高群垒之母),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张玉(系受害人高群垒之妻),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景县人,现住景县。申请人:高淼(系受害人高群垒之长子),男,200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景县人,现住景县。申请人:高胜森(系受害人高群垒之次子),男,200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景县人,现住景县。申请人高淼、高胜森法定代理人:张玉(系申请人高淼、高胜森之母),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成浩,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申请人:尹小红,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申请人: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南因镇董堡村。申请人高小宝、王焕长、张玉、高淼、高胜森与被申请人李成浩、尹小红、元氏县途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肇事的冀A×××××冀A×××××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A×××××冀A×××××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8月7日始至2018年8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2360元,由申请人高小宝、王焕长、张玉、高淼、高胜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