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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0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淑伟与刘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05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淑伟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9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刘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淑伟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