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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春强与任红周、王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强,任红周,王胜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937号之一原告:李春强,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任红周,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王胜君,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李春强与被告任红周、王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春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春强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李春强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