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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与应金胜、王虹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应金胜,王虹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6351号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王南山村兴工路15号。投资人:周赟晟。被告:应金胜,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虹湘,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与被告应金胜、王虹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美鑫不锈钢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