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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英与张富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英,张富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富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马英与被申请人张富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马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强审 判 员  梁勇人民陪审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师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