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县平七香格里拉大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县平七香格里拉大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6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平七香格里拉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平七路西侧***号。经营者:朱益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浦江县平七香格里拉大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