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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伟、胡小川与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胡小川,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963号原告:徐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机场路。原告:胡小川,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机场路。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炳草岗大街10号泰隆大厦。法定代表人:邓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胡小川诉被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伟、胡小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徐伟、胡小川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