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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717号原告:胡某。身份证号:XX被告:王某。身份证号:XX被告:王某甲。身份证号:XX被告:王某乙。身份证号:XX被告:王某丙。身份证号:XX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4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