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蔺方与岳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方,岳宁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239号原告:蔺方,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岳宁祥,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蔺方与被告岳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蔺方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蔺方负担。审 判 员 辛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小虎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