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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蔺方与岳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方,岳宁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239号原告:蔺方,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岳宁祥,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蔺方与被告岳宁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蔺方以双方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蔺方负担。审 判 员 辛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小虎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