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榜启与彭德顺、陈啸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榜启,彭德顺,陈啸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1038号原告:罗榜启,男,1994年12月22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榜芬,女,1990年7月27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位,石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51624347,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德顺,男,1994年2月14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笔,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2201210783639,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啸麟,男,1992年8月1日生,贵州省石阡县人,侗族,住石阡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铜仁市清水大道***号。负责人林必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景富,男,该公司理赔部经理。1973年4月3日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原告罗榜启与被告彭德顺、陈啸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榜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榜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榜启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杜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