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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丁志媛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271号起诉人:丁志媛,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丁志媛的起诉状。丁志媛诉称,其系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的居民。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以下简称XX路XX号)地处中山公园商圈,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直线距离不足三百米。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上海XX有限公司承租该地块上房屋经营浦江XX酒店,并在沿街街内破墙开店,租赁给装潢公司、宠物店、钟表店等。该地块建筑物于上世纪60年代建造,迄今已逾60年,其耐火等级和耐火时间已严重下降,不符合消防验收的要求,且建造酒店的审批、监管、验收都形同虚设,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此外,XX路XX号第3幢楼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原建筑工程执照仅为2+1层,现建筑达五层,距离居民楼不足两米,给居民造成采光、通风等困扰长达40年,却迟迟未得到解决。故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定:长宁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长宁区政府履行政府职责,XX路XX号予以挂牌督办,并对该地块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彻底消灭火灾隐患。本院认为,起诉人丁志媛要求长宁区政府履行XX路XX号挂牌督办,并对该地块进行整体搬迁改造之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志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晓燕代理审判员  沈 意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