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3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杜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杜春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719号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曹世平,主任。被告:杜春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崇礼区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崇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杜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春明前妻范秀锋与被告杜春明作为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仅起诉被告杜春明,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