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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鲁志利与董福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志利,董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925号申请人:鲁志利,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董福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县。鲁志利诉被告董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522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董福平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鲁志利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3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董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何彦审判员吕勇审判员周长友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关泽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