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恢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竺小林与被执行人笪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小林,笪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970号申请执行人:竺小林,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笪友春,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竺小林与被执行人笪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江宁淳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笪友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竺小林工程款82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21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笪友春负担诉讼费950元。因笪友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竺小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笪友春进行了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笪友春也已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竺小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笪友春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笪友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韵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