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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小容与被告杨代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容,杨代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1301号原告:袁小容,女,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郑春容,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代平,男,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袁小容与被告杨代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容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容、被告杨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振华(13岁)由双方共同抚养,双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整,学费及补课费凭发票各支付一半;3、财产分割:新东豪园房子一套归儿子杨振华,由监护人袁小容与杨振华共同居住;4、车库价值13.5万元,车库一套归杨代平,现金8万元归袁小容,并补5.5万元差价给女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1986年上半年认识,并在1986年6月11日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常打架吵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女方于2016年1月20日在河东家园租房与儿子一起居住。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与儿子租房居住是为了方便儿子上学,并不是感情破裂,儿子也说过,如果我们离婚,他就不上学了。我与原告是发生过争吵,但两口子难免吵架,不能因为吵了架就要离婚。审理查明:原告袁小容与被告杨代平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1986年12月23日生育长女杨媛媛,2004年1月7日生育次子杨XX。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的差异,双方时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失和。2016年4月,袁小容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杨代平离婚,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川13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袁小容与被告杨代平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袁小容又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还生育了两名子女,双方的婚姻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矛盾发生,对夫妻感情造成了影响,但并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特别是原、被告的婚生次子年仅13周岁,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据此,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小容与被告杨代平离婚。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原告袁小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