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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紫金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华,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燕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辩护人张继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带领、指挥村民以增加村道维修押金、过年没钱、母猪流产等为由,用自家打田拖拉机、摩托车、竹筒木材等工具横放村道中间,多次拦截、阻挠朱某甲方运载木材经过的车辆向朱某甲方索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索取共人民币43000元,被告人黄某乙索取15000元。经查,朱某甲方因使用米沥村村道已于2015年1月与义容镇下告村米沥队协商并支付了42000元的道路补助款。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提出勒索被害人的款项并非43000元,而是30000元的辩解意见。被告人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提出只勒索了被害人15000元,其他犯罪事实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张继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犯罪行为互为独立,不属于共同犯罪;2、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主观性不深,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甲等人由于其在紫金县黄塘镇车前村沐田组桉树林木批砍后,运输木材需要使用紫金县义容镇下告村米沥组村道,遂于2015年1月和下告村米沥组签订协议书,约定使用该村道3年并支付人民币42000元补助款等事项。同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以增加村道维修押金、车辆通过造成母猪流产等借口,多次使用自有的拖拉机、摩托车及木材等设置路障,向朱某甲方索取钱财未果。同年7月,朱某甲方在被告人黄某乙多次拦车并索要补偿母猪流产补助费后在其猪舍旁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乙于同年12月1日补写了收条。同时,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仍以增加村道维修押金为借口多次使用上述相同手段拦路,朱某甲方遂于2015年11月、2016年4月2次与下告村米沥组村代理协商并签订协议,分别支付道路维修押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第一次押金交至下告村委保管(后退还),第二次交由被告人黄某甲经手处理。2016年春节,朱某甲方还应被告人黄某甲要求支付米沥组村民春节补助10000元,另外主动给付黄某甲30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仍然采用拦路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朱某甲方索要人民币30000元,朱某甲方被迫无奈遂于同年6月22日给付,被告人黄某甲还写了收条,同年12月份,朱某甲方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8月27日):2015年1月份开始,我们在紫金县黄塘镇河木田山场砍树,由于运输木材需要使用义容镇下告村米沥组村道,因此在砍树前与下告村米沥组村民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协商并签订协议,我一次性补偿米沥组人民币42000元,并承诺如果道路损坏我会负责维修,村民代表黄某甲、黄某乙、叶某甲等人签了名。同年6月份,我们开始砍树,运载木材的车辆通过米沥组村道,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就带领村民阻拦,称载树车辆损坏了村道,黄某乙还称影响了他的猪舍,造成母猪流产,要求给300000元的村道押金,黄某乙要求每年补偿他损失10000元,我被迫给了黄某乙10000元所谓的母猪流产费,村道押金大家一直在协商,黄某乙拿了钱就让村民放行。7月份,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又带领10多个村民拦路,还是说押金的事情,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也做不了工作,强行将车辆放行,但派出所民警离开后他们又多次阻拦。(2017年1月17日)2015年6月25日,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用打田拖拉机及几部摩托车和一些木材拦在路中间,当天被迫给了黄某乙10000元但没有写收据。同年6月29日、7月份、8月份又强行拦路要钱,同年11月24日,我和杨某甲与米沥组协议,我方出30000元作为修路押金并将该款项交至下告村委,协议签订后,黄某乙、黄某甲等人还拦路,后续事情由我合伙人朱某乙、朱某甲处理。同年12月1日,朱某乙还代表我给了黄某乙15000元母猪流产补偿费。公安民警组织2组不同男性照片给被害人刘某甲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黄某甲、黄某乙就是拦路勒索的人。2、被害人朱某乙陈述(2016年12月19日):由于下告村民称我们运载木材的车辆会压坏村道,我们于2016年3月份左右给了下告村30000元作为道路维修费。同年5月份,米沥组村民又拦截车辆,因此,我们又给付了30000元。同年6月份,黄某甲又好几次无缘无故拦截我们车辆并称给他30000元,我们提出此前已付下告村、米沥组各30000元的道路维修费,黄某甲提出这次给的钱不一样,是给他个人的并说不给钱的话,他就天天拦车,我们被迫无奈就在宝山矿场宿舍路边给了他30000元,让他写了收条。(2017年1月4日)2015年至2016年8月间,黄某甲拦截我方运载木材的车辆时,其侄子黄某乙每次也在现场,他还扬言运载木材的车辆经过时把他家的母猪吓到流产,要求每年补偿10000元。2015年12月1日,我和刘某甲给了黄某乙15000元母猪补偿费,从此后,他就没有主动拦路了,但是黄某甲拦路时,他还是在场。公安民警组织2组不同男性照片给被害人朱某乙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黄某甲、黄某乙就是拦路勒索的人。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19日):2015年1月,我和刘某甲等4人承包了黄塘镇车前村山场,由于要使用道路,就派刘某甲与义容镇下告村米沥组协商并商定42000元的村道维修补助款,同年11月24日,米沥组村民集体反映道路维修押金不够,我方又增加了30000元给下告村。2016年春节,黄某甲找到我们称村民没钱过年,我们就应他要求给付10000多元,另外又给他3000元,希望他能让我们车辆顺利通行。但是此后黄某甲又多次拦截车辆。2016年5月10日,我们支付了黄某甲以米沥组名义要求我们付30000元的道路维修费,此后,黄某甲还是拦截车辆,多次报警均无效果,他提出给他个人30000元,被迫无奈,我们于同年6月22日再次支付30000元给他,加上由于山场砍伐工作接近尾声,黄某甲就没有来阻挠了,但是我们很不服气,所以就到派出所报警。黄某甲阻挠运载木材车辆有5、6次,有时候是骑摩托车,有时候开拖拉机横放,还有就用竹根、木材之类的路障。公安民警组织2组不同男性照片给被害人朱某甲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黄某甲、黄某乙就是拦路勒索的人。4、证人吕某甲证言:我与黄某乙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份,黄某乙在我家的养猪场收取杨老板15000元的母猪流产损失费,后于2015年12月1日写了收条。5、证人朱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我和几个工人开了7部车运载木材经过义容镇下告村米沥组村道,黄某乙、黄某甲等10多个村民用拖拉机停放在村道上阻拦车辆通过,黄某乙称我们载树车辆影响他的猪舍,造成他的母猪流产,要我们赔偿损失,黄某甲等人则称我们损坏了道路,要我们拿300000元才可通行,经过10多个小时协商,最后刘某甲被迫给了黄某乙10000元母猪流产费,黄某乙指挥村民把拖拉机开走。此前,黄某甲、黄某乙已2次阻拦提要求,派出所也前来处理,但每次警察离开他们就拦。公安民警组织2组不同男性照片给证人朱某丙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黄某甲、黄某乙就是拦路勒索的人。6、证人黄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我和几个工人驾驶3部大货车载木材经过义容下告村米沥村道,当地村民黄某乙、黄某甲和10多个村民开一部拖拉机横放在路中间,称载树车会损坏村道,也影响母猪生产,要求拿押金,僵持几个小时后才由派出所民警强行疏通道路。公安民警组织2组不同男性照片给证人黄某丙辨认,其分别辨认出黄某甲、黄某乙就是拦路勒索的人。7、证人冉某甲证言:2015年6月29日,我驾驶大货车经过米沥组路段时,黄某乙、黄某甲带领10多名村民用拖拉机停放在村道上,要我们拿出300000元的通道费才放行,经过派出所民警前来处理才得以出来。8、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义容镇下告村支部书记,刘某甲在使用米沥组村道过程中,称村民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拦路,要求村委出面协调。2015年11月24日上午,村委收到刘某甲一方交来的一份《协议书》,并向村委交了30000元的修路押金。我们也敦促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不可以私自拦路,但在刘某甲出树的两年间,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还是多次拦路,不听劝阻。9、证人叶某乙证言:我是义容镇下告村米沥组小组长,2015年初,刘某甲和几个合伙人要借过我们米沥组村道,并与我村小组14户人协商,达成了协议,刘某甲一方支付了14户每户3000元共42000元的补助款。黄某乙、黄某甲在2015年、2016年间,又因为其他原因5、6次拦路向刘某甲索取过路费。2016年春节,黄某甲来我家称树老板发给我们生产队每户1000元过年钱,我当时收下了。10、证人黄某丁证言:由于对方的木材还没有运输完,我们要求对方拿30000元作为修路押金,朱某乙、朱某甲就提出签订附加协议,要等他们运完木材后才修路,协议签订后,我们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从黄某甲手上领取1000元。11、证人黄某戊证言:因为朱老板载树的货车把我们米沥组的村道压坏了,黄某乙、黄某甲他们就拦路,要求朱老板维修村道,但是我没有收过朱老板的过节钱,生产队收30000元的事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参与拦路,当时我们都是看热闹的。12、现场勘查及拍照: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方位及概貌。13、紫金县公安局义容派出所出具的处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部门于2015年6月25日、6月29日、7月27日、2016年5月10日共4次接警称黄某甲等村民拦路,并出警处理,告诫村民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处理运载木材车辆损坏村道问题。2016年12月19日,朱某甲报警称黄某甲等人以增加村道维修押金为由,多次设置路障拦截运载木材车辆并索取60000元,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14、接受证据清单及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15份、广东省采伐林木告知书2份、收条4份、协议书3份、下告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害人朱某甲及其合伙人砍伐木材是合法行为;2015年1月1日协议,14户下告村米沥组村民与刘某甲签订协议,内容包括经过(使用)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此路经过的木材指河木田的3700亩(林场),运载车辆不得超过17吨,经过3年时间一次性付给米沥生产队的山路和水泥(路)的补助款42000元;2015年11月23日协议书,刘某甲与杨某甲与米沥组村代表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包括此协议仍按2015年1月1日协议执行,米沥组约1.2公里村道损坏由刘某甲自行修复,期限为农历2015年12月25日前,有其他原因延至2016年2月底,未修复前由刘某甲方交30000元押金由下告村保管,修复后可取回等。他们签订协议后,下告村委于次日收取约定的押金30000元,后退还;2016年4月26日,刘某甲、杨某甲、朱某乙、朱某甲与米沥组代表黄某甲等9人签订附加协议,内容包括刘某甲方另付30000元给米沥组村代表作为水泥路面垫补,刘某甲方把木材运输完后,村民才可以施工并保障运输通畅,后于同年5月10日由黄某甲经手收取了30000元;黄某甲于2016年6月22日收取刘某甲、朱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元,黄某乙于2015年12月1日收取刘某甲母猪补偿费15000元。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5年8月6日,黄某甲在下告村米沥组村道与冉某甲运载木材的货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的事实。16、紫金县公安局义容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份: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被害人杨某甲进行调查;多次寻找叶某甲均未能找到;前往现场和黄某甲、黄某乙家中均未发现作案工具拖拉机、摩托车及木材等,故无法提供作案工具照片。1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基本情况。1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系被动归案。19、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2月26日)我于2016年6月22日收取朱某甲、朱某乙给我的劳务报酬30000元,因为之前朱某甲的运树车把我们的村道压坏了,我和米沥组村民拦截他的运树车,所以朱某甲委托我帮他处理,协调村民签名和修路,在2016年5月10日,朱某甲和我们达成协议,由朱某甲等人支付米沥组30000元道路维修费,这笔钱是我收取的,然后朱某甲又于同年6月22日下午主动支付30000元劳务费,并分给了出工维修道路的村民。(2016年12月27日)由于村道被运树的车压坏了,我去跟朱某甲要修路钱。第一次拦路是在我家门前村道上,我当时推出一辆打田拖拉机拦路,我的摩托车也横放在路中间并放置一些竹竿和木材设置路障,向他们要维修费,后朱某甲和村委签订协议并付了30000元,第二次和上次拦路方式一样,我以自己名义跟朱某甲要30000元报酬,当时拦路的有我侄子黄某乙及几个年轻村民,当时写了收据。(2017年1月3日)我记得2015年第一次拦路是在7月份,当时黄某乙叫上我和叶某甲称要拦路不让朱某甲的运树车通行,要搞点钱来,并提出对方的货车超重把他的母猪搞流产作为理由拦停了7、8部运树车辆,协调不成由派出所民警强行清除路障通行,之后朱某甲给了黄某乙10000元现金作为母猪流产补偿金。2015年底,我村集体反映维修村道押金不够,我就去向对方提出付30000元维修押金的要求;2016年春节,我找到朱某甲说村民没钱过年,朱某甲给了我10000元作为生产队过节钱,他还在春节后另给了我3000元;2016年5月,我以村小组维修道路为由向对方要30000元费用,以及给了钱就负责村道的通行,不会再拦路为名义自己跟他要了30000元。期间,我和黄某乙还拦了几次路。村道暂时没有损毁,没有进行维修过。(2017年1月18日)2016年春节的3000元是杨某甲给我的过节钱,目的是在他们出树时让我不要去拦路;2016年5月份索取的30000元,我本人分得6000元,其他的钱生产队平分了;2016年6月22日的30000元被我花掉了。我几次拦路,第一认为他们压坏了村道要维修,第二是想搞点钱花。公安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给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其辨认出11号照片(黄某乙)就是参与拦路并以母猪流产为由索取朱某甲方10000元现金的人。20、被告人黄某乙供述:(2017年1月10日)2015年7月的一天,黄某甲打电话叫我一起去下告村村道拦路,接着我和黄某甲、叶某甲等几名村民来到村道,拦下几部运树车辆,对朱某甲、朱某乙、杨老板提出要把损坏的村道修好并交押金。约10多天后,我和黄某甲等人又拦路,还是要求朱某甲等人交押金,之后朱某甲等人就交了30000元修路押金到村委。过了2、3天,我又拦朱某乙的车,提出他们运树的车辆太大声,会把我母猪吓流产,必须约30000元的补偿,不给就拦路,约一星期后,朱某乙和杨老板就在我养猪场给我15000元,我还写了收据给他。对于本案事实,控辩双方均不认为属于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黄某乙的涉案数额及黄某甲以个人名义索取的30000元也无争议;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被告人黄某甲于2016年春节收取的13000元的性质。经查,根据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6年春节前,黄某甲等人已多次拦路要求增加道路维修押金,还应他们要求增加了30000元押金并签订协议,在黄某甲提出2016年春节村民没钱过年时,为了能顺利运输木材,遂应他要求支付了10000多元,另外又主动给了黄某甲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亦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由此可认定:1、被告人黄某甲确实收取了朱某甲的13000元;2、被害人在主观上,并非出于自愿而主动给付,而是出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此前多次拦路威胁,为了黄某甲等人不再拦路、顺利运输木材才给付上述款项,故该13000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黄某甲涉案金额。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拦路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继华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蓝兰芳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钟志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