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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天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天玉,匡孝华,匡嵩,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66号申请人周天玉,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匡孝华,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匡嵩,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硫磺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6991947-6。法定代表人汪登平,职务经理。申请人周天玉与被申请人匡孝华、匡嵩、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天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车辆,并已提供财产线索。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并调解结案,调解书确认还款时间现尚未到期,为保障调解协议内容将来能得以顺利执行特申请执行前保全,申请人周天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天玉提出查封被申请人房屋、车辆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方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