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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诉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798号申请人: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淳口镇高田村石坝组。经营者:周山希。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株洲县平山乡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株洲县平山乡政府。法定代表人:袁月里,总经理。申请人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贝桂华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浏阳市XX路XX号(浏房权证字第70XXXXX**号)房产1处为浏阳市淳口镇万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联合城市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贝桂华所有的位于浏阳市XX路XX号房产1处(浏房权证字第70X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铁镖人民陪审员  钟 锋人民陪审员  黎书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