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云风与李九忠、钟红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风,李九忠,钟红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311号原告:李云风,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李九忠,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钟红英,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系被告李九忠妻子。原告李云风与被告李九忠、钟红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云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讼争事项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风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云风负担。审 判 员 邱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素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