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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安与被执行人石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安,石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永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永红巷4号。被执行人:石海连,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东闫村。本院在执行张永安与石海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海连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海连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七日书记员  周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