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特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姜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姜露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特249号申请人: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12栋1层1号。法定代表人:何厚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系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姜露,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露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申请人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飞时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潇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