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兆伟、林宗粦、王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兆伟,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宗粦,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梅红,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李兆伟与林宗粦、王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2月至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宗粦有车牌号为闽D×××××、闽D×××××、闽D×××××、闽D×××××小型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王梅红有车牌号为闽D×××××、闽D×××××小型汽车各一辆。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491号执行裁定,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宗粦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闽D×××××、闽D×××××、闽D×××××小型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梅红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闽D×××××小型汽车各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