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62号原告: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巫峡路粮食储备库内,注册号500237600051639。经营者:彭龙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法定代表人:欧阳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交纳3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巫山县巫峡镇平湖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熊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