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那国艳申请执行邵军、哈显龙、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国艳,邵军,哈显龙,薛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那国艳,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邵军,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哈显龙,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薛雪娇,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国艳与被执行人邵军、哈显龙、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国艳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