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那国艳申请执行邵军、哈显龙、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国艳,邵军,哈显龙,薛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那国艳,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邵军,女,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哈显龙,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薛雪娇,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那国艳与被执行人邵军、哈显龙、薛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国艳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