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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刘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10号原告:李小华,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春艳,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刘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华于2017年8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小华以被告刘春艳联系不上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