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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刘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51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佳鑫,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刘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XXX元,减半收取计1XXX元。审 判 长 周 杨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冯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