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置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置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864号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花社区观光路1193号厂房1栋201、202、301、302、401、402,组织机构代码75251010-X。法定代表人刘荣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华,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置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博路500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7447205F。法定代表人陈余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置日(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旭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