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梅与陈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5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梅与陈勇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梅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梅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梅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商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绪凡审判员 徐明山审判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