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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诚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骏、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诚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宋骏襄阳市人,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诚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元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被执行人:陈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本院在执行湖北诚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骏、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30万元及利息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