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园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曾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园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曾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49号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49760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建业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强雅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泉攸,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园治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30185748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号(皇府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顾君。被告:曾爱国,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治生态��设有限公司、曾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琴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3元,减半收取计2561.50元,由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琴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章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