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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荣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008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荣荣,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乐清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浙江省乐清市。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张荣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2620号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刑终255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荣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张荣荣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多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0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詹 兵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