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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纪根与温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纪根,温如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242号原告焦纪根,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温如意,男,成年,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纪根诉被告温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0元,减半收取7845元,由原告焦纪根负担。审 判 长 肖     培     源审 判 员 刘     志     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宝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