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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建与杨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杨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072号原告:刘建,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杨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