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魏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07刑申10号魏彪:你为魏志远刑事自诉一案,对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刑终1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打击报复、唆使放纵、伪造证据、私放罪犯、故意制造妨害公务实施行为;殴打虐待暴力行为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魏彪(刑事自诉人魏志远之父)称康保县公安人员陈维广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刑讯逼供,使魏志远无辜受到刑事处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魏志远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魏志远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