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栋、徐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栋,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徐刚,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栋与被执行人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刚向申请执行人张栋偿还欠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18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6768元。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刚的银行存款10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