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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金枝与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枝,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52-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枝,女,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法定代表人:唐立娟,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枝与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以清偿债务,剩余执行款分期给付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医院的银行存款。二、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