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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负责人贾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407860.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