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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洪陆、花晚芳与灌南县仁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陆,花晚芳,灌南县仁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陆,男,1953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花晚芳,女,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灌南县仁慈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温广东,院长。委托代理人:卢伯明,江苏海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陆,花晚芳与被执行人灌南县仁慈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洪陆,花晚芳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13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